
公告日期:2025-05-13
证券代码:834948 证券简称:晨泰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5 月 9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 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设 3 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
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挂
牌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符合本制度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 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
(六) 法律法规、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全国股转公司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八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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