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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晨泰科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9


证券代码:834948 证券简称:晨泰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和《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向投资者
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定向发行股票的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二次以上募集资金的情形,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公司在发行认购结束后办理验资手续前,应当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需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
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三)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四)审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
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审计委员会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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