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19
证券代码:834948 证券简称:晨泰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的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 性和效益性,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结合《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了通过投资来增加财
富,或谋求其他利益,将公司拥有的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而获得
另一项资产的活动。
按照投资目的分类,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指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可实际控制的其他各级子公司)的所有对外投资业务。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金额达到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会审议权限的,应当由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二章 分工及授权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严格审查和履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发生以下对外投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单次或在 12 个月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单次或在 12 个月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除上述应当由公司股东会决策之外的对外投资,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单次或在 12 个月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单次或在 12 个月内累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
估,根据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实施批准的投资方案或处置方
案。
第三章 执行与实施
第九条 在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决策之前,必须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投资可行
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投资的机构或人员,作为进行对外投资决策的参考。
第十条 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的对外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十二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的本公司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长期股权投资合同(包括投资处理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或实物,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四条 投资资产(指股票和债券资产,下同)可委托银
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也可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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