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关于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二〇二六年三月
北京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出具的《关于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泰科技”、“发行人”或“公司”)会同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证券”或“保荐机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浙江晨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一致。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回复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目录
一、基本情况 ...... 3
问题 1、发行人独立性及实际控制人认定准确性...... 3
二、业务与技术 ...... 48
问题 2、进一步披露说明商业模式及创新特征...... 48
三、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 96
问题 3、收入增长合理性及业绩稳定性...... 96
问题 4、采购定价公允性及成本结构合理性...... 202
问题 5、细分产品毛利率变动合理性...... 289
四、募集资金运用及其他事项 ...... 317
问题 6、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317
问题 7、其他问题...... 354
一、基本情况
问题 1、发行人独立性及实际控制人认定准确性
根据申请文件及公开信息:(1)发行人由实际控制人李泽伟、李梦鹭的
父母李庄德、沈秀娥于 2010 年 12 月设立。(2)发行人于 2012 年分两次向李
庄德、沈秀娥曾经控制的晨泰集团(现更名为亚安智能)购买车辆、设备和存
货,价款合计 9,050.46 万元。(3)发行人控股股东新泰伟业于 2013 年 3 月
设立,注册资本 2,000 万元,股东为李泽伟、李梦鹭。(4)2013 年 4 月,李
庄德、沈秀娥将其持有的发行人全部 94%的股份以 1 元/股的价格转让给新泰伟业,价款合计 7,520 万元。(5)李庄德、沈秀娥及晨泰集团等曾存在因对外
担保对应的主债务违约,需承担担保责任而涉诉的情形。2024 年 12 月 24 日,
法院裁定确认晨泰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李庄德、沈秀娥已与债权人就个人债务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或签署了和解协议,并按照约定的支付进度向债权人支付了和解款项。
(1)受让资产及股权转让情况。请发行人:①说明 2012 年受让资产前发
行人及晨泰集团主营业务的开展情况,发行人受让资产的原因、具体内容、价格公允性、资金来源、支付方式、内部决策、审计、评估等程序的履行情况,受让资产前后承接晨泰集团其他资产、资源(如人员、厂房、客户、资质、订单等)或开展其他业务往来的情况(如有)。②说明实际控制人设立新泰伟业的出资来源,新泰伟业获取发行人控制权的原因、资金来源、受让价格的公允性,内部决策、审计、评估等程序的履行情况,后续受让发行人股权的资金来源及价格公允性。③结合前述情况以及关联方债务及解决情况,说明受让资产及股权转让与关联方债务是否存在关联,相关转让行为是否存在效力瑕疵、潜在纠纷或可能损害相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2)关联方债务及解决情况。请发行人:①说明李庄德、沈秀娥及其控制的企业相关债务处理的过程及合法合规性。②说明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为前述主体解决债务提供借款、担保等的金额、资金来源、对应的债务偿还情况,因提供借款、担保等对前述主体形成的债权金额及清偿情况,是否存在占用发行人资金未完全规范的情形。③说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参与晨泰集团重整程序及受偿情况(如有),重整投资人的基本情况、投资金额、资金来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④说明李庄德、沈秀娥债务和解的具体情况,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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