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8-12
关于对河南东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问询函
年报问询函【2019】第 434 号
河南东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T 东和)董事会并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我部在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事后审查中关注到以下情况:
1、关于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你公司 2018 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包括:
(1)会计师对你公司银行存款 2018 年末余额 215,804.27 元、
子公司上海秋冉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18年末余额15,009.11元、子公司驻马店市永峰环保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2018 年末余额20,656.49 元,共计 25 个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实施了函证,截至审计报告日,均未收到回函。会计师无法对公司银行存款 2018 年期末余额进行认定。你公司解释由于公司涉及多起诉讼,多个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无法实施银行函证等审计程序。
请你公司说明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与无法实施银行函证的关系;
请会计师事务所说明是否前往银行进行函证,是否实施替代程序,并说明未取得银行存款回函的实质原因。
(2)你公司应收账款 2018 年末余额为 117,186,264.22 元,同
比增长 75.05%,预付款项 2018 年末余额为 105,684,363.36 元,同
比增长 495.81%,其他应收款 2018 年末余额为 29,009,117.59 元,
同比增长 402.84%。截至审计报告日,审计师均未收到回函,且无法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故无法对上述科目2018 年期末余额进行认定,也无法判断可能对未分配利润 2018 年期末数的影响。你公司解释:由于公司部分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陆续离职,公司存在离职人员相关业务信息和材料交接不完整等问题,公司未能按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提供客户及供应商的审计资料,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公司银行存款及往来款项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请你公司说明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大幅度增长的原因、合理性和真实性,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相关客户及供应商未进行回函的原因。
(3)你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为负数,且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仅为 257,836.81 元,存在大量法律诉讼及债务违约、担保。上述事项表明,你公司存在多项对财务报表整体具有重要影响的重大不确定性事件,会计师无法取得与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因此无法判断你公司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2018 年度财务报表是否适当。
请你公司结合现金流状况、期后资金筹集情况、诉讼案件进展情况、生产经营情况等说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2、关于重大诉讼
截至年报披露日,你公司作为被告,已经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有6 项,共涉及金额 4,904 万元及相关利息,均应由你公司偿还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请你公司说明上述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公司未确认预计负债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拟采取的还款措施和目前偿还情况,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3、关于逾期借款
公司间接融资逾期 8 笔,借款本金合计为 9,960 万元。公司以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抵押,账面价值为 33,899,717.24 元。
请你公司说明逾期借款事项的最新处理进展,相关抵押物是否会被强制执行,是否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拟采取或已采取的还款措施。
请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 8 月 22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
报送我部(nianbao@neeq.com.cn),同时抄送主办券商;如披露内容存在错误,请及时更正。
特此函告。
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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