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8
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
关于
辽宁英冠高技术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中国五矿大厦 11 层
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英冠高技术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振(2026)字第 081 号
致:辽宁英冠高技术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辽宁英冠高技术陶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瑛、吴丽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辽宁英冠高技术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律师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
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
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印章均真实有效。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 2026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披露了《辽宁英冠高技术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辽宁英冠高技术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为“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和表决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丽华主持,于 2026 年 5 月 8 日
上午 9:00 在锦州市凌海双羊镇紫荆村大锦线南侧公司办公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方式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及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资料,本次会议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合计 6 人,代表股份20,012,8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除公司股东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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