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22
证券代码:834975 证券简称:新锐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浙江新锐焊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新锐焊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浙江新锐焊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专人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
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定期会议的提案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四章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第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八条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五章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章 会议通知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七章 会议通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四)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八章 会议召开方式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九章 会议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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