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12-10
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
盐城市新亚自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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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盐城市新亚自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之法律意见书
京银律证字[2015]第0807018-1号
致:盐城市新亚自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盐城市新亚自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亚自控”)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获授权对公司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承诺,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保证书,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以及与本次申请挂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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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申请挂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公司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所律师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自行引用或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在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司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相关事宜,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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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释 义......4
正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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