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5-25
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盐城市新亚自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
Beijing Genland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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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盐城市新亚自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京银股见字第20160524号
致:盐城市新亚自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盐城市新亚自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盐城市新亚自控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及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假设:
1、上述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上述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上述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已于2016年4月22日公告发出了召开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5月23日上午10:00在盐城市新亚自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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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形式召开。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表决结果统计文件,参加会议投票的股东共计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9,92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公司股东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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