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1-22
公告编号:2021-001
证券代码:834985 证券简称:平治东方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北京平治东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5 月 2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5 月 1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御银智慧金融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周平世,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冯程程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振波山东仁释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平治东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范坤芳,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贾庆忠 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兰兰 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告编号:2021-001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北京平治东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及传票,案号:2019 年海预民字第 25684 号,
传唤事由为证据交换、开庭,应到时间为 2019 年 6 月 17 日 14:00。
山东御银智慧金融设备有限公司诉讼公司向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发送《侵权告知函》及《质疑函》,原告认为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 判令公司停止对原告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公司在《中国邮政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官方网站、《银
行家杂志》及全国性的媒体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判令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200 万元;
4、判令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
费和其他合理费用共计 150,000 元。
三、 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京 0108 民初 39045 号,判决结果如下:
1、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北京平治东方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原告山东御银智慧金融设备有限公司出具书面说明,就
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
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山东御银智慧金融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在
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平治东方科技股
公告编号:2021-001
份有限公司承担);
2、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北京平治东方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赔偿原告山东御银智慧金融设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及合理开支 5 万元;
3、 驳回原告山东御银智慧金融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94940 元、保全申请费 5000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
山东御银智慧金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49940 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平治东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50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未对公司财务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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