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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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邦健生物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深法意字[2024]第189号
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9号广电金融中心42层
电话:0755-2223 5518 传真:0755-2223 5528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邦健生物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4]第189号
致:深圳邦健生物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邦健生物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刘建东、欧阳冬云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邦健生物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作出决议,同意于2024年5月21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地点为: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金沙社区金辉路16-1号邦健公司B栋8楼会议室。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公司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2,913,71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8%。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2,913,714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2,913,714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2023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2,913,714股,占参加会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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