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12-09
关于江苏上游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及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景秀世家商铺1-8号
电话:0519-89618880 传真:0519-89618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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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上游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上游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上游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委托,并根据本所与公司签订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担任公司本次申请公司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及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出具了《关于江苏上游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现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下发的《关于江苏上游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
1
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3、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4、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5、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法律意见书》中释义适用本补充法律意见。
6、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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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二)非财务部分
1.公司业务
(1)反馈问题
请公司:(1)按照各项收入分别列示收入及毛利及其占比情况。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核查过程及获取资料
本所律师进行了核查、询问,获取了如下材料:
1)《审计报告》;
2)业务合同;
3)《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
(3)结论意见
答:根据《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公司在报告期内的收入及毛利及其占比情况如下:
2015年1-5月
产品种类
收入 成本 毛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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