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20
公告编号:2020-002
证券代码:835008 证券简称:卓越钒业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攀枝花卓越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股权司法冻结概述
(一)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59,448,189 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 48.31%。在本次被冻结的股份中,39,632,126 股为有限售条
件股份,19,816,063 股为无限售条件股份。该司法冻结期限为 2019 年 11 月 29
日起至 2020 年 11 月 28 日止。冻结股份将在中国结算办理司法冻结登记。
(二)发生本次股权司法冻结的原因
公司按照年报编制工作要求,对公司各股东、各董监高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官网等网站进行了信息核查,发现公司股东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
存在股权司法冻结情形,公司从中国结算取得的 2020 年 3 月 10 日股东名册未显
示存在股东股权司法冻结。经与股东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核实,冻结原因如下:
1、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20)川 0402 执保 289 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申请人攀枝花钢城集团雅圣实业有限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钢企米易白马球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于 2019 年 11月 11 日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的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公告编号:2020-00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攀枝花卓越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8.31%(投资数额 59,448,189 股)股权予以查封;……上述股权查封期限均为一年,查封期间均不得变卖、转让、毁损、抵押。
2、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20)川 0402 执保 292 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申请人攀枝花钢城集团瑞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钢企米易白马球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于 2019 年11 月 11 日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的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攀枝花卓越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8.31%(投资数额 59,448,189 股)股权予以查封;……上述股权查封期限均为一年,查封期间均不得变卖、转让、毁损、抵押。
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20)川 0402 执保 293 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被申请人攀枝花钢城集团瑞矿工业有限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攀枝花钢企米易白马球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于 2019 年 11月 11 日向本院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的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攀枝花卓越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8.31%(投资数额 59,448,189 股)股权予以查封;……上述股权查封期限均为一年,查封期间均不得变卖、转让、毁损、抵押。
(三)本次股权司法冻结对公司的影响
所涉及的股份不是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份。
包括本次冻结股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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