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4-25
证券代码:835008 证券简称:卓越钒业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攀枝花卓越钒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被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在主办券商日常持续督导下,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监管问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国发〔2016〕33 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公司就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进行了核查,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shixin.court.gov.cn)公示信息,并经与控股股东核实,公司控股股东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
(一)案件一
案号:(2017)川01执恢169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6)成仲案字第6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成都仲裁委员会
申请 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通锦桥支行
被申请人一: 攀枝花钢城集团贸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 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与被申请人二之间属于关联企业。
裁决:
根据《仲裁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 被申请人一攀枝花钢城集团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
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通锦桥支行偿还49,730,000元借款本金,并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8.7975%/年的利率向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通锦桥支行支付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自2016年5月27日至5月28日期间以29,730,000元为欠款基数,自2016年5月28日后以49,730,000元为欠款基数计息)。
(二)本案仲裁费318,907元(已由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通锦桥支行预交),由被申请人一攀枝花钢城集团贸易有限公司承担318,000元,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通锦桥支行承担907元。被申请人一攀枝花钢城集团贸易有限公司在履行本裁决第(一)项义务时,将其承担的仲裁费318,000元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三)驳回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通锦桥支行的其他仲裁请求。
(四)被申请人二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一攀枝花钢城集团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一)、(二)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30日
(二)案件二
案号:(2017)津0111执3596号
失信被执行人名称: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法院: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7)津0111民初67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判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天仪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票据金额 200,000元及自2016年3月9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期间产生的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计收);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6日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尚未清偿上述款项。
二、事项对公司影响、解决进展情况及后续处理计划
公司将积极关注并要求控股股东解决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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