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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1 15:36:42 股吧网页版
英诺威尔: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英诺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1


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英诺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荷华明城大厦 D 座 608

联系电话:(010)51266607 邮政编码:100005

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英诺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洲律法意字[2025]第 0519 号

致:北京英诺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英诺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焦健律师、严馨威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英诺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英诺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开方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贵公司已对前述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向本所作了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适当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荷华明城 D 座 608 邮编:100050

http://www.bjzhongzhou.com 电话:01051266607

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同公开披露,并对贵公司引用之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治理规则》、《业务规则》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系由贵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召
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召集、召开的,并且贵公司董事会已经依照《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http://www.neeq.com.cn(以
下简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刊登了董事会决议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在贵公司董事会发布的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并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9 日(星期一)上午 10:00-12:
00 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 5 区 26 号楼三层会议室召开,会
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邢涛先生主持。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南大街 7 号荷华明城 D 座 608 邮编:100050

http://www.bjzhongzhou.com 电话:01051266607

1、本次出席会议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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