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18 15:35:55 股吧网页版
英诺威尔: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35013 证券简称:英诺威尔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北京英诺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5年11月 14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英诺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与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英诺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应遵循诚信、平等、自愿、公开、公平、公允
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
公司监事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交易的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资源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5、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 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二)款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上述第四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所列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第四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理财、受托经营);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七条 由本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
本公司的行为。

第八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
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于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