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证券代码:835013 证券简称:英诺威尔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北京英诺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年11月14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英诺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英诺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英诺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银行债务或其它债务提供担保责任,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可能是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
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反担保的条件或放弃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遵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和持有股权比例未超过 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
记录在案。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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