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3
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天链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法律意见书
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33 号华商金融中心一号楼 31 层
电话:028-85939898 传真:028-62020900
邮编:610041
目 录
第一节 声明事项 ...... 2
第二节 释义 ...... 4
第三节 正文 ...... 6
一、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主体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6
二、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是否需要履行核准程序的意见...... 8
三、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 9
四、 关于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意见...... 9
五、 关于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否存在股权代
持及是否为持股平台的意见 ...... 12
六、 关于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2
七、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3
八、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相关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性的意
见 ...... 14
九、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票限售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 15
十、 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关注事项...... 16
十一、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的结论性意见...... 19
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天链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法律意见书
03F20240258
致:四川天链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天链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就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 8,000,000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定向发行”)事宜担任发行人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以下简称“《定向发行指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南》”)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就本次定向发行所涉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针对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仅就与本次定向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者,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定向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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