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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02 17:02:42 股吧网页版
金运电气: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0-04-02


证券代码:835026 证券简称:金运电气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北京市金运电气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管理制度已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金运电气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市金运电气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普通股、优先股、公司债等)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
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
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运用
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专项账户(简称“募集资
金专户”),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募集资金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取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一)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挂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二)挂牌公司所办理的监管账户所属商业银行应当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三)挂牌公司及其主办券商应当配合监管账户所属商业银行的核查与查询。

第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
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亦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开设
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出现需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时,需经股东大会审批并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券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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