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13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江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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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江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杭】书(2019)第05002号
致:宁波江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宁波江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宸智能”或“公司”)委托,指派白志林、张艳玲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江宸智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宁波江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江宸智能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江宸智能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江宸智能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19年4月1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作出决议,审议通过《2018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等议案。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了《宁波江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宁波江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宁波江宸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法、其它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立洲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人,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3,487,8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16%。
公司2名董事、2名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
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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