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35037 证券简称:环球药业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安徽环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
于修订<环球药业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环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环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
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原则上,董事会职权由股东会授权,该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但股东会不得将
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独立董事提请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同时,公司将在股东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五条 本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是否合法、有效等结论性意见;
(五)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按照前款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公
司聘请独立董事(本规则有关独立董事的规定均指该情形),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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