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5-20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中加飞机机载设备维修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银股字[2016]第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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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六年五月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
上海中加飞机机载设备维修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银股字[2016]第118号
致:上海中加飞机机载设备维修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中加飞机机载设备维修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中加飞机机载设备维修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田守云律师、佟学军律师出席于2016年5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16年4月22日,上海中加飞机机载设备维修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发出《中加飞机:2015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简称“会议通知”)。
2、2016年5月18日上午10时,本次股东大会在上海中加飞机机载设备维修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4,075,077股,占公司已登记股份总数的59.2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2016年5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均具有相应资格,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上海中加飞机机载设备维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内容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没有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审议和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会议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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