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公告编号:2025-024
证券代码:835047 证券简称:中融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中融外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回避表决情况。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该议案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中融外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中融外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江苏中融外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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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1 人,
由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职工监事 2 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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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会提出提案,提供候选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每一单独或共同提名股东提名监事候选人数不能超过拟选人数。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监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一)监事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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