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5047 证券简称:中融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中融外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中融外包服务股份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中融外包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非上市
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
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股份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依照本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内转让或者注销。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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