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35049 证券简称:瀚易特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瀚易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瀚易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瀚易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 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反担 保。
第三条 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
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对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的审议,须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其他事项,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一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前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七条 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
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第八条 公司应认真调查担保申请人和/或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
况,掌握其的资信情况。经办部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经总经理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可否提供担保的书面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
信用情况,审慎作出决定。
第十条 经办部门和董事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
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除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不得为
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三)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二条 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担保事项,或审议通过担保事项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均应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四条 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五)项情形的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
均应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均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要求取得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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