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5052 证券简称:美信检测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深圳市美信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2025年12月 11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美信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
为促进深圳市美信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深圳市美信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一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单笔申请授信或融资租赁额度大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值的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股东会召集人指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采取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可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