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2
证券代码:835072 证券简称:东海租赁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山东东海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4 年 5 月 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1 月 2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5 月 7 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3)鲁
0116 民初 10835 号《民事判决书》。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原告
姓名或名称:东营达凯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晓蕾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被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东海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德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被告
姓名或名称:莱芜润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子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3 年 4 月,甲方双福公司(委托人)、乙方天津银行(受托人)、
丙方东海公司(用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自有资金委托给乙方向丙方发放贷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4000 万
元,借款期限为 36 个月,自 2013 年 4 月 3 日至 2016 年 4 月 2 日止,
委托贷款利率为 6.15%。计、结息方式为按季计息。如丙方未按还款计划关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达成协议则构成贷款逾期,乙方有权就逾期贷款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水平上浮百分之五十收取逾期利息(罚息),如人民银行变更利率的,按变更后的执行。丙方应当承担因此次委托贷款事宜及甲方和乙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手续费、律师服务费等。
2013 年 4 月 1 日,甲方润通公司(抵押人)与乙方天津银行(抵
押权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为借款人东海公司在 4000 万元最高贷款余额内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分别为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长江大街 51 号的国建设用地使用权 [不动产权证书号:莱芜市国用 (2012)
第 0623 号],抵押借款金额为 1000 万元。坐落于济南市莱芜高新区长
江大街 51 号 1 幢的房产(房产证号:莱房权证高新区字第 0137743
号),抵押借款金额 3000 万元。合同约定,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未依约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
2013 年 4 月 7 日,天津银行向东海公司发放贷款 4000 万元。
2016 年 6 月 29 日 ,甲方双福公司 (转让人)、乙方天津银行 (受
托人)、丙方达凯公司 (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向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对东海公司本金 4000 万元的委托贷款债权及其从权利。同日,向东海公司送达《债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后,达凯公司与东海公司对案涉借款利率进行了约定:2014 年 4 月 3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2023 年 1 月 1 日至今年利率为 6.15%,2016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年利率为 4.6%。
2018 年 11 月 16 日,东海公司向达凯公司付款 1200 万元;2019 年
3 月 13 日,东海公司向达凯公司付款 30 万元;2019 年 3 月 22 日,东
海公司向达凯公司付款 200 万元;2019 年 4 月 24 日,东海公司向达凯
公司付款 200 万元;2019 年 4 月 29 日,东海公司向达凯公司付款
487.3713 万元;2019 年 11 月 22 日,东海公司向达凯公司付款 350 万
元;2019 年 11 月 22 日,东海公司受让山东圣沃达化工有限公司对达
凯公司的债权 1053.299731 万元以抵减债务。
2021 年 10 月 20 日,达凯公司向东海公司发出催收通知书,2021
年 10 月 22 日,东海公司书面确认。
2023 年 8 月 15 日,达凯公司就本案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
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律师费 3 万元。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东海公司返还借款本金 1623.912563 万元及截至到 2023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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