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证券代码:835075 证券简称:清源投资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深圳清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6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清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深圳清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
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
第五条 董事会可以聘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宜;可以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十七)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以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八)制订、修改、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
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出售资
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以下统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经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符合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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