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证券代码:835075 证券简称:清源投资 主办券商:华创证券
深圳清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6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清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清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深圳清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四)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公司股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保密等相关行为适用本制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对公司股票发行、股权激励、股份回购、暂停及恢复转让、终止及重新挂牌以及公司并购重组等事项的信息披露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披露规则》与相关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作出上述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应遵守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的信息披露规定及要求。
第九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披露规则》
以及本制度规定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司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披露规则》和本制度规定需要披露
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按照法律法规、《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本制度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包括设立专门的投资
者咨询电话、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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