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5-22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马鞍山市普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安徽国际金融中心4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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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马鞍山市普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2017德恒合肥法意DHHF019-3号
致:马鞍山市普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马鞍山市普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邦担保”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晓艳、丁玲露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普邦担保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马鞍山市普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文件和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7年4
月2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马鞍山市普邦融
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
知》”)。《会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5月2日收到控股股东马鞍山江东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东金控”)提议将《关于向马鞍山江东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转让融资担保项目的议案》作为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审议,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5月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马鞍山江东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转让融资担保项目的议案》,并于2017年5月4日公告了《马鞍山市普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的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临时议案通知》”)。控股股东江东金控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议案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
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于2017年5月22日上午在马鞍山市花山区金溪
路456号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道祥主持,会议就《会议通
知》、《临时议案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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