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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5-2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普邦担保:公司章程修正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5-24

公告编号:2018-019

证券代码:835076 证券简称:普邦担保 主办券商:国元证券

马鞍山市普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业务需要,公司拟对现有《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改内容如下:

1、章程第四十八条原为:“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六)审议需股东大会决定的关联交易;”

现修改为: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六)审议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2、在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后增加一条“第五十条”,原第五十条及此后条文序号自动顺延。

现修订为:

第五十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超出部分达到或超过6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2%以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告编号:2018-019

(三)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2%以上,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原为:“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现修订为: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不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5%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超出部分不足6000万元,或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2%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金额不足 6000万元,或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2%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马鞍山市普邦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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