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4
证券代码:835080 证券简称:蓝川环保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山东蓝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24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
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山东蓝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山东蓝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和自然人。所有股东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权益。
第六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七条 召集人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公司信息,即可以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资料时,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十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之规
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下同)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公司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总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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