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2
证券代码:835081 证券简称:远方生态 主办券商:中邮证券
江苏远方生态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 5 月 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 4 月 2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清镇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6 年 5 月 9 日,公司正式收到法院发送的起诉状及其他相关诉讼通知材
料,涉诉事项主要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为(2026)黔 0181 民初 6762
号,开庭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8 日,目前案件正在举证、答辩期间。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贵州绿地园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敬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远方生态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凯方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本身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贵州远方城投市政环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贵州贵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松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钱力
主要负责人:钱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提交的起诉状中案件事实表述如下:
一、合同签订情况
2014 年 3 月 25 日,被告贵州贵安建设投资有公司(发包方,以下简称“贵
安建投公司”)与贵州远方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包方,江苏远方生态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以下简称“远方公司”)签订一份《贵安新区贵安路(一期)道路建设项目绿化园林工程施工第 H 标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远方公司承建贵安新区贵安路(一期)道路建设项目绿化园林工程施工第 H 标项目,工程内容包括贵安新区贵安路(一期)道路建设项目绿化园林工程施工第 H 标工程量清单及设计图范围内所有内容(园林景观工程及相关附属的施工),暂定合同总价为 95,824,990.75 元。后远方公司业务由贵州远方城投市政环境有限公司继
受。
2014 年 3 月 20 日,原告委托员工钱力代表原告与被告远方公司签订《贵州
远方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经营目标责任书》,约定案涉贵安新区贵安路(一期)道路建设项目绿化园林工程施工第 H 标项目由原告实际施工,原告自行办理结算,包工包料,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被告贵安建投公司支付工程款,远方公司扣除应收取的税费后,余下部分三个工作日全部支付给乙方。
二、合同履行情况
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约定及被告要求,于 2014 年 8 月 15 日已完成案
涉项目的全部施工任务,并于 2014 年 12 月 8 日经被告竣工预验收合格并同意进
入质保期,2016 年 9 月 9 日经被告正式验收合格并移交被告贵安建投公司实际
使用。
三、工程结算及付款情况
经远方公司与贵安建投公司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签署工程结算书,共同确认案涉项目结算金额为 111,214,275.50 元,后经第三方福建卓知项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审计,审定金额为 100,505,575.52 元。截止目前,远方公司累计支付原告工程款 82,951,424.44 元,尚欠 17,554,151.08 元至今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告无果。
综上所述,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告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已构成根本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判如所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提交的起诉状中其表明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远方公司、贵州远方城投市政环境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
17,554,151. 08 元及利息(利息以 17,554,151. 08 元为基数,自 2015 年 12 月 8 日
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 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判令贵安建投公司在欠付案涉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
3、判决原告对案涉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