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5-12 16:27:40 股吧网页版
远方生态:重大诉讼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12


证券代码:835081 证券简称:远方生态 主办券商:中邮证券
江苏远方生态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 5 月 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 4 月 2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清镇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6 年 5 月 9 日,公司正式收到法院发送的起诉状及其他相关诉讼通知材
料,涉诉事项主要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号为(2026)黔 0181 民初 6764
号,开庭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8 日,目前案件正在举证、答辩期间。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贵州绿地园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敬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远方生态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凯方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本身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贵州远方城投市政环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贵州贵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松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5、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赵斌

主要负责人:赵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姓名或名称:沈玉亮

主要负责人:沈玉亮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提交的起诉状中案件事实表述如下:

2014 年 3 月 11 日,被告贵州贵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包方,以下简称“贵
安建投公司”)的贵安新区贵安路(一期)联络线道路建设项目绿化园林工程施工第 6 标公开招标,招标范围为:该项目 K10+410-K16=420 范围内的园林景观工程及相关附属工程的施工及与有关部门的验收、移交等工作。开标后,确定贵州远方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承包方,江苏远方生态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
名,以下简称“远方公司”)中标,中标价为 44,547,551.70 元。后远方公司业务由贵州远方城投市政环境有限公司继受。

2014 年 4 月 5 日,原告安排赵斌与远方公司签订了《工程项目管理经营目
标责任书》。2014 年 4 月 10 日,沈玉亮与原告签订了《贵州绿地园林建设实业
有限公司工程项目责任书》。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原告全面履行了赵斌与远方公司签订的合同的全部义务,完成了人员组织、材料采购、施工管理、质量管控、整改养护等工作。

2014 年 12 月,案涉工程完工进入养护期,2016 年 6 月 21 日至 2016 年 7
月 1 日,经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初步验收,原告等各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并于 2016 年 9 月由被告贵安建投公司进行复检,复检为合格工程。
案涉工程竣工复检合格后,经贵安新区审计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委托,四川中佳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就该工程结算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报告书审定金额为 46,935,823.00 元,远方公司、贵州远方城投市政环境有限公司在该报告书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盖章确认。

截止 2026 年 3 月 16 日,涉案工程完工、审计完毕至今已达十年之久,远方
公司累计支付原告工程款 38,801,808.40 元,尚欠 8,134,014.60 元至今未支付,原告多次要求贵州远方城投市政环境有限公司支付,贵州远方城投市政环境有限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综上,原告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而三被告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已构成根本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判如所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远方公司、贵州远方城投市政环境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人民币 8,134,014.60 元;

2、判令远方公司、贵州远方城投市政环境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
息(利息以 8,134,014.60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4 月 7 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4 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判令贵安建投公司在欠付案涉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第 1、2 项债务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

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