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公告编号:2026-027
证券代码:835081 证券简称:远方生态 主办券商:中邮证券
江苏远方生态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补发之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 1 月 2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 4 月 1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6 年 4 月 16 日正式收到法院的案件受理及缴费通知短信(受理通知书
及应诉通知书载明日期为 2026 年 1 月 26 日,收到受理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等
材料的日期为 2026 年 4 月 16 日),开庭时间未定,目前案件正在双方的应诉
及举证期间。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江苏远方生态农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凯方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本身
2、 被告
公告编号:2026-027
姓名或名称:浙江校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俊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第三人
姓名或名称:浙江畅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5 年 8 月 12 日,原告和被告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简称“合作协
议”),双方约定:双方与浙江畅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浙江畅享公司”) 开展大宗粮油、米面、蔬菜等农产品业务、疗养云项目及其他可开展的业务。 原告承诺支付被告每年年度业务合作费用 300 万元,再由被告支付给浙江畅享 公司,作为双方项目合作的基础,并在本合同签订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 付第一年 300 万年度业务合作费用到被告指定账户,再由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 付给浙江畅享公司。双方约定的 300 万元年度业务合作费用金每年支付一次, 在每年度合作期限到期前 30 天支付下一年度的年度业务合作费用金。协议双 方还就权利义务、合作期限、争议管辖等内容作了约定。
在合作协议签订后,原告在 2025 年 8 月 21 日向被告支付了第一年的合作
费用 300 万元,被告收款后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将 300 万元支付给了第三人浙
江畅享公司。但是,合作项目未能按照预期推进下去。
2025 年 10 月 17 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关于解除合同并退还合作费的通
知函》,要求解除合作协议,要求被告向原告退还合作费 300 万元。
2025 年 10 月 25 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关于解除合同并退还合作费的通
知函的复函》(下称“复函”),被告同意解除合作协议,同时承诺:2025 年 11 月 15 日前,协商后续合作事宜。如协商不成,则同原告商定退还业务合作费 时间计划。若被告未按期支付任一款项,则原告有权立即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全 部未付款项,并按剩余未付本金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且
公告编号:2026-027
由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
截至 2026 年 1 月 12 日,被告未按复函约定协商合作费用退还事宜,经原
告向被告催讨后仍未付款。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特通 过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合作费用 3,000,000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 52,200 元(资金占用费的计算,以合作
费用 3,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1 月 16 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暂计
算至 2026 年 1 月 12 日,2026 年 1 月 13 日之后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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