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22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113 号
关于对桂林恒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桂林恒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桂林恒瑞),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七里店 70 号桂林创意产业园 8 栋2 屋。
李植杨,桂林恒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李植仲,桂林恒瑞时任董事长。
徐晨蓉,桂林恒瑞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桂林恒瑞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公司治理内控管理不健全
2024 年,桂林恒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植杨未经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擅自使用公司公章签署担保合同,预计涉及担保金额 1.6 亿元至 2.4 亿元,公司公章管理不规范;公司副总经理谢毅及监事吴桂诚、梁燧翘、钟健无法履职,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公司治理存在不规范。
二、公司重大信息披露不及时
桂林恒瑞及控股子公司存在多起诉讼、仲裁和银行账户被冻结,其中控股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金额 2000 万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植杨持有桂林恒瑞股份被冻结,涉及金额 205.09万元,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桂林恒瑞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三条的规定,构成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李植仲、董事会秘书徐晨蓉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桂林恒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植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时任董事长李植仲、董事会秘书徐晨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根据《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规则,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和公平。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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