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5092 证券简称:钢银电商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 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规则》等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事项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主体(以下简称“承诺人”)在挂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就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产权瑕疵等各项事宜所作的承诺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一章 承诺的作出
第四条 承诺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
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已作出但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承诺人应当在本制度实施之日起 6 个月内规范承诺事项并予以披露。
第二章 承诺的履行及变更
第八条 第三方通过收购、股份转让等事项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应由原承诺人提前履行完毕或由该第三方作为新的承诺人予以承接。该等事项需在相关的交易文件中明确披露。
第九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
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十条 承诺人提出的承诺变更方案或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之申请须经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股东会审议时,承诺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
承诺变更方案或豁免履行承诺之申请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一条 承诺人超过本制度第七条约定的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二条 对于承诺人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者有证据表明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已知承诺不可履行而侵害公司或投资者利益的,承诺人需按照承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承诺及承诺履行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披露内容应包括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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