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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钢银电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5092 证券简称:钢银电商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 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全国股转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以下简称“《指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非经公司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本管理制度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允许的情形外,公司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二)不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第八条 虽担保申请人不符合第七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其开展业务往来和合作,且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依《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充分了解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并对担保事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财务部应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担保申请人的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四)与申请担保相关的借款合同等主合同;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及相关资料;

(六)其他说明申请担保单位资信情况的重要资料。

财务部门审查后应提出担保业务评估报告并经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核同意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条 董事会应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议分析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做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应将前述材料及意见一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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