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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钢银电商:防范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5092 证券简称:钢银电商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修订<防范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的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范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的长效机 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 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股东;

(二)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
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以及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
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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