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35092 证券简称:钢银电商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本制度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和培训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指引 第 1 号——董事会秘书》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 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本细则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新任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2个交易日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被辞职或者解聘时,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如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交接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新董事会秘书就任前,原董事会秘书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秘书职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发生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其他相关规定,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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