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1
公告编号:2026-001
证券代码:835092 证券简称:钢银电商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诉讼案件所处的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在本次诉讼案件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钢银电商”)为原告,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咏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咏鑫实业”)为第三人。
3.本次诉讼案件涉案金额:一审判决货款金额为221,226,485.48元(不含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等)。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最终结果及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因江苏徐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购销合同项下的发货义务,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 9 月 30 日登载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讼、
公告编号:2026-001
仲裁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
三、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1 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
《民事判决书》【(2024)沪 02 民初 106 号】,法院判决如下:
1.原告钢银电商与被告江苏徐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
为 SHGYJS-20233415 的《钢银电商平台服务协议》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解除;
2.第三人咏鑫实业与被告江苏徐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 53
份《产品购销合同》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解除;
3.被告江苏徐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钢银电商货款 221,226,485.48 元;
4.被告江苏徐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钢银电商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分段计算:以每笔货款金额为基数,自被告江苏徐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每笔货款的次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的 1.3 倍计付,具体计算方式按判决书要求);
5.被告江苏徐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钢银电商律师代理费损失 330 万元;
6.驳回原告钢银电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编号:2026-001
案件受理费 1,179,547.28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184,547.28 元,由被告江苏徐钢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尚在上诉期,最终结果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相关案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将严格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对相关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事项
公司将根据信息披露原则持续披露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以及其他对诉讼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情况。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关注风险。
六、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上海钢银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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