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2-07
关于苏州英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苏州英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苏州英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反馈意见回复与主办券商内核/质控部门编制反馈督查报告(模板见附件一),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一并提交。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关于私募基金备案问题。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股权架构中直接和间接股东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尚未按照前述规定履行备案程序的,请说明有无履行备案程序的计划和安排。
2、2015年5月22日,英多有限分别与宋燕、宋锡林签订《股权
转让协议书》,约定宋燕、宋锡林将其持有菲铭特100%的股权以1000
万元转让给英多有限。同日,菲铭特作出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股权的上述变更。2015年5月26日,经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英多有限持有菲铭特100%的股份。(1)请公司补充披露菲铭特在被收购前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经营情况、资产情况。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菲铭特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是否存在重大债务并发表明确意见。(2)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收购菲铭特的必要性,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的影响,收购定价依据,收购决策程序,公司是否完成股权转让对价的支付以及资金来源,交易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是否存在侵犯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等。(3)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上述交易的合理性、公允性及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发表明确意见。(4)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上述交易会计处理的合法合规性。
3、公司存在外协生产。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1)外协厂商的数量和名称;(2)外协厂商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关系情况;(3)与外协厂商的定价机制;(4)外协产品、成本的占比情况;(5)外协产品的质量控制措施;(6)外协在公司整个业务中所处环节和所占地位。请主办券商和律师分别就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1)外协厂商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有关联关系;(2)公司对外协厂商是否存有依赖。
4、2015年6月16日、2015年6月26日,有限公司股东完成两
次股权转让;2015年6月23日,英多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同
意将英多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改基准日为2015年5月
31日;同日,公司各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即公司在进行整
体变更期间尚未完成相应股权的转让。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签署《发起人协议》和参加6月23日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和发起人的名称或姓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查前述情况是否对公司整体变更的有效性产生影响、公司整体变更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公司是否符合“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挂牌条件并发表明确意见。
5、公司 2013年、2014 年和 2015年 1-5月对前五大客户的销
售额分别3,009,300元、76,995,00元和1,761,000元,占当期销售
额的比重分别为 93%、95%和96%,各期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占比均超
过50%,比重较大。(1)请公司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的销
售情况、合作模式,补充说明并披露该客户的获取方式、交易背景、定价政策和销售方式,补充说明前五大客户和公司股东、董监高是否有关联关系;(2)分析客户对象构成稳定性及未来变化趋势,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的行业与产品经营特征;(3)请主办券商综合客户依赖风险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及实施效果、公司的竞争优劣势、公司的订单获取情况等等事项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发表意见。
二、中介机构执业质量问题
三、申报文件的相关问题
请公司和中介机构知晓并检查《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为便于登记,请以“股”为单位列示股份数。
(2)请列表披露可流通股股份数量,检查股份解限售是否准确无误。
(3)公司所属行业归类应按照上市公司、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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