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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2-07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苏州英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回复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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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英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关于苏州英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下称“反馈意见”)之要求,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织苏州英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英多智能”)、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律师”)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会计师”)对反馈意见内容进行了认真讨论及补充调查,对反馈意见中提及的有关问题逐项予以落实,涉及需要补充附件加以说明的,已补充相应附件;涉及需要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他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已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如无其他特别说明,本回复中的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释义一致。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关于私募基金备案问题。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公司股权架构中直接和间接股东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尚未按照前述规定履行备案程序的,请说明有无履行备案程序的计划和安排。

回复:主办券商及律师采取的核查程序如下:查询公司股东的章程、合伙协议等文件,登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进行信息查询、进行股东访谈。

经核查公司股东的章程、合伙协议等文件,公司的四名发起人及股东之中,宋燕、杨晓华、黎伟勤为公司自然人股东,苏州宋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为公司管理层参与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系英多智能设立的股权激励平台,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亦未聘请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因此不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且无需进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宋燕、杨晓华为宋氏投资的合伙人,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黎伟勤无其他对外投资,亦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项目组将以上内容添加在《主办券商推荐报告》“二、公司符合《业务规则》规定的挂牌条件/(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中。

同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一节 公司基本情况的四、主要股东及持股

情况的(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中补充披露了上述内容。

2、2015年5月22日,英多有限分别与宋燕、宋锡林签订《股

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宋燕、宋锡林将其持有菲铭特 100%的股权以

1000 万元转让给英多有限。同日,菲铭特作出股东会决议,审议通

过了公司股权的上述变更。2015年5月26日,经苏州工业园区工商

行政管理局核准,英多有限持有菲铭特 100%的股份。(1)请公司补

充披露菲铭特在被收购前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经营情况、资产情况。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菲铭特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是否存在重大债务并发表明确意见。(2)请公司补充说明并披露收购菲铭特的必要性,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的影响,收购定价依据,收购决策程序,公司是否完成股权转让对价的支付以及资金来源,交易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是否存在侵犯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等。(3)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上述交易的合理性、公允性及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发表明确意见。(4)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核查上述交易会计处理的合法合规性。

回复:(1)请公司补充披露菲铭特在被收购前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经营情况、资产情况。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菲铭特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情形、是否存在重大债务并发表明确意见。

1)截至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共有1家子公司菲铭特。

①菲铭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菲铭特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润胜路32号

法定代表人 宋燕

注册资本 1000万人民币

实收资本 1000万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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