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05-18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英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英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苏州英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英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庞磊、吕亚强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的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7年4月28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苏州英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地点以及会议登记办法等事宜。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通知》所载内容,于2017年5月18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燕主持,会议审议了《通知》中载明的审议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范的要求和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股东签字等相关资料进行了验证。
经本所律师见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名,代表公司股东4名,代表公司股份3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三)《关于2016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四)《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五)《关于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六)《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
(七)《关于续聘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
(八)《关于预计2017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
(九)《关于对苏州英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
(十)《关于批准报出2016年年度审计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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