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7-12-14
公告编号:2017-038
证券代码:835096 证券简称:ST英多 主办券商:东海证券
苏州英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和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基本情况:
苏州英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苏州市虎
丘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起诉被告伟亚光电(苏州)有限公司。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本金1,638,000 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已于当日受理此案。详情参照2017-001号公告。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 日作出的(2017)苏
0505 民初 23 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伟亚光电(苏州)有限
公司银行存款 1650000 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情参照
2017-006号公告。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调解书。现将该法律文书涉及的事项公告如下:
原告:苏州英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17-038
被告:伟亚光电(苏州)有限公司
原告苏州英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伟亚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于2017年3月6日、2017年4月14日、2017年8月1日、2017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因双方达成调解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本金1638000元:2、判令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11月5日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总价819万元。2015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最终合同》,对于剩余货款的支付时间重新作了约定。《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了设备并进行了安装调试,被告一直使用至今。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原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设备送至被告厂区一直未达到验收合格要求,致使被告一直未能投入生产,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无理由向被告主张剩余货款。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伟亚光电(苏州)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苏州英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0万元,并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
(二)、案件受理费19542元,减半收取9771元,保全费5000
元,合计14771元,由原告苏州英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公告编号:2017-038
(三)、如被告未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被告另应付给原告违约金 20 万元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原告并可就被告未支付货款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四)、关于设备维修由被告伟亚光电(苏州)有限公司自行解决、与原告再无其他纠葛。
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止本公告之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调解完成后,公司经营活动正常进行,本次诉讼未对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被告伟亚光电(苏州)有限公司确认结欠苏州英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0万元,并于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预计上述货款的收回对公司的现金流和盈利能力产生积极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一)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7)苏0505民
初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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