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公告编号:2025-023
证券代码:835107 证券简称:源大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温州源大创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反诉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民事裁定书的日期:2025 年 6 月 30 日
(三)反诉裁定日期:2025 年 6 月 30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支持反诉原告申请,冻结公司三个账户合计金额以 388,363.41 元为限。
二、本次反诉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反诉原告)
姓名或名称:苏忠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前董秘
2、 被申请人(反诉被告 6)
姓名或名称:温州源大创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松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公告编号:2025-023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司与前任董秘存在劳动纠纷,因不服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 出的浙温劳人仲案(2025)40 号仲裁判决,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被告后进行答辩及反诉,并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三)反诉请求和理由
反诉请求:
1. 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给反诉原告拖欠薪资共计人民币 88350.85 元。
2. 请求判定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35485.03
元。
3. 请求判定反诉被告为反诉原告补缴差额社会保险费用 62945.104 元(应缴
费社保工资标准 22142 元,少缴应补时间为 2023 年 6 月-2024 年 6 月,未
缴应补时间 2025 年 5 月,合计共 14 月,五费连征合计应缴比例为 24.98%,
其中养老保险 15%,医疗保险 9.2%,失业保险 0.5%,工伤保险 0.28%)。
4. 请求判定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在职期间未休年假工资 10180.23 元。
5. 请求判定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在职期间加班费合计 102820.32 元,退回
违法扣除周六 12 小时工资 1527.03 元。
6. 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三、本次反诉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裁定:
一、冻结被申请人温州源大创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温州高新支 行的存款(账号:333505150018010031980),金额以 238363.41 元为限,冻结 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温州源大创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鹿 城支行的存款(账号:90040154740002800),金额以 100000 元为限,冻结期 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温州源大创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公告编号:2025-023
限公司温州城东支行的存款(账号:19215101040037944),金额以 50000 元为 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本次反诉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冻结公司各个主要银行账户,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冻结对公司的财务造成重大影响,将会导致一段时间内无法正常使用 银行账户。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发起行政复议,积极应对。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本次案件系公司与前高管之间的劳动争议,被告利用其在职期间的职务便 利和掌握信息对公司进行仲裁起诉,公司将进行积极应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六、备查文件目录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5)浙 0303 民初 2566
号之一
温州源大创业服务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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