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5
公告编号:2025-031
证券代码:835107 证券简称:源大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温州源大创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民事判决书的日期:2025 年 10 月 1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3 月 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2025)浙 0303 民初 2566 号为公司与前高管兼董秘苏忠胜的劳动争
议诉讼案件,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5 年 3 月 4 日于立案,经 2025 年 4 月
22 日、同年 5 月 15 日、同年 8 月 18 日多次公开开庭审理后,于 2025 年 10 月
11 日作出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被告)
姓名或名称:温州源大创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松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原告)
公告编号:2025-031
姓名或名称:苏忠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原高管兼董秘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司与前任董秘存在劳动纠纷,因不服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 出的浙温劳人仲案(2025)40 号仲裁判决,公司和苏忠胜分别向温州市龙湾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本案已判决,案号:(2025)浙 0303 民初 2566 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被告)诉讼请求:
1.源大公司无需支付苏忠胜工资 83497.44 元;
2.苏忠胜返还源大公司多支付工资 29280.95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苏忠胜承担。
被告(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给反诉原告拖欠薪资共计人民币 88350.85 元。
2.请求判定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35485.03 元。
3.请求判定反诉被告为反诉原告补缴差额社会保险费用 62945.104 元(应缴
费社保工资标准 22142 元,少缴应补时间为 2023 年 6 月-2024 年 6 月,未缴应
补时间 2025 年 5 月,合计共 14 月,五费连征合计应缴比例为 24.98%,其中
养老保险 15%,医疗保险 9.2%,失业保险 0.5%,工伤保险 0.28%)。
4.请求判定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在职期间未休年假工资 10180.23 元。
5.请求判定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在职期间加班费合计 102820.32 元,退回
违法扣除周六 12 小时工资 1527.03 元。
6.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告编号:2025-031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 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六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被告)温州源大创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五日内支付被告(原告)苏忠胜工资 29527.7 元;
二、驳回被告(原告)苏忠胜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被告)温州源大创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尽快终结将恢复公司银行账户流通,对公司经营有利。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案判决结果对公司有利,对财务方面有正向的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和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5)浙 0303 民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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