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6
证券代码:835107 证券简称:源大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温州源大创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05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提请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进行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温州源大创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及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温州源大创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具有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管理层必须遵守。
第三条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适用本制度。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劳务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以及与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
(三) 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第七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与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有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但不限于: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九条 因与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为公司潜在关联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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