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9
公告编号:2025-030
证券代码:835107 证券简称:源大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温州源大创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民事起诉状的日期:2025 年 8 月 2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8 月 2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8 月 27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关于温州市龙湾区臻鑫
投资有限公司起诉我司的起诉状及证据清单相关材料,本案件主要系房屋租赁 合同纠纷,臻鑫公司诉求我司支付租金相关费用,目前我司正与原告和法院积 极沟通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温州市龙湾区臻鑫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房屋租赁纠纷
2、 被告 1
姓名或名称:温州源大创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30
法定代表人:华松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2
姓名或名称:华松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涉案场地源大创业园系公司主要运营场地,自 2023-2024 年一系列政府收
储、所属权转让、与原房东租赁纠纷后,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与原告温
州市龙湾区臻鑫投资有限公司即新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租 17474.96 平方米相关场地,租赁期暂定三年。后续因一系列原因导致公司未能 及时支付租金,因此新房东臻鑫公司诉至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温州源大创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温州市龙湾区臻鑫投
资有限公司支付 2024 年 12 月至 2025 年 8 月期间的租金 2, 181, 611.88 元及违
约金 (违约金以 2, 181, 611.88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
日止,截至 2025 年 8 月 5 日已产生违约金 22, 358. 04 元);
二、判令被告温州源大创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温州市龙湾区臻鑫投
资有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 581, 763 元及违约金( 违约金以 581,763 元为基数
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截至 2025 年 8 月 5 日已产生违约
金 9,239.67 元);
三、判令被告华松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支付义务向原告温州市龙湾 区臻鑫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温州源大创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
2024 年 12 月 31 曰,原告温州市龙湾区臻鑫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
鑫公司)与被告温州源大创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大公司)订立一
公告编号:2025-030
份《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 241231 租赁合同),约定由源大公司向臻鑫公司 承租位于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温州大道 428 号主楼部分、附楼、地下室部分 及地面部分、建筑面积为 17474.96 平方米的场地 (以下简称承租场地)用于 办公 (见 241231 租赁合同第一章第一条)。双方约定租赁期限暂定三年,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1 月 30 日止(见 241231 租赁合同第二章第一
条)。租金标准为温州大道 428 号及 428 号附楼 15 元/月/平方米(含租赁税)
全地下室 8 元/月/平方米(含租赁税),租金实行先付后用,源大公司应该自合 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支付首期租金,之后按月于每月开始前支付当月租金( 见
241231 租赁合同第三章第一条、第二条) 。源大公司应于 241231 租赁合同订
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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