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证券代码:835111 证券简称:万联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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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联人工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万联人工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万联人工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北京万联人工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北京万联人工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 2 名为股东会
选举产生,1 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受股东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189条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经向股东会书面提议并获得股东会决议方可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至少每 6 个月召开一
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
第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必要时可以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对监事提交的会议提案进行审核,会议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二)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三)议题明确、事项具体;
(四)以书面方式提交。
监事会会议的议题应在通知中明确。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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